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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1-2007
代替GBZ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Part 1: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2007-04-12发布 2007-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前    言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
——超限倍数及其应用;
——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
——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
——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
——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
——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
——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存在或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部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1.2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3.1.3 最高容许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3.2  超限倍数excursion limits
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TWA的倍数值。
3.3  工作场所 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
3.4  工作地点 work sit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作业地点。
3.5化学有害因素 chemical hazards
本标准所指化学有害因素除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外,还包括生物因素。
3.6  总粉尘 total dust
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3.7  空气动力学直径 aerodynamic diameter,dae
某颗粒物(任何形状和密度)与相对密度为1的球体在静止或层流空气中若沉降速率相等,则球体的直径视作该颗粒物的空气动力学直径。
3.8  呼吸性粉尘 respirable dust
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µ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µ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简称“呼尘”。
4  卫生要求
4.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见表1。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

6  监测检验方法
工作场所有害物质的测定按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和GBZ/T 16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进行检测,在无上述规定时,也可用国内外公认的测定方法执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正确使用说明
A.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是用人单位监测工作场所环境污染情况,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和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的重要技术依据,也可用于评估生产装置泄漏情况,评价防护措施效果等。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也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技术法规依据。
A.2  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状况或个人接触状况时,应正确运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的职业接触限值,并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空气采样、监测,以期正确地评价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污染状况和劳动者接触水平。
A.3  PC-TWA的应用: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是评价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状况和劳动者接触水平的主要指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定期危害评价、系统接触评估、因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等发生改变需要对工作环境影响重新进行评价时,尤应着重进行TWA的检测、评价。个体检测是测定TWA比较理想的方法,尤其适用于评价劳动者实际接触状况,是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主体性限值。定点检测也是测定TWA的一种方法,要求采集一个工作日内某一工作地点,各时段的样品,按各时段的持续接触时间与其相应浓度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8h工作日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定点检测除了反映个体接触水平,也适用评价工作场所环境的卫生状况。
定点检测可按下式计算出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CTWA=(C1T1+C2T2+••••••+CnTn)/8•••••••••••••••(A.1)
式中:
CTWA——8h工作日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mg/m3)
8——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h),工作时间不足8h者,仍以8h计。
C1,C2••••••Cn——T1,T2••••••Tn时间段接触的相应浓度;
T1,T2••••••Tn——C1,C2••••••Cn浓度下相应的持续接触时间。
[例1]乙酸乙酯的PC-TWA为200mg/m3,劳动者接触状况为:400mg/m3,接触3h;160 mg/m3,接触2h;120 mg/m3,接触3h。代入上述公式,CTWA=(400×3+160×2+120×3)÷8=235mg/m3。此结果>200mg/m3,超过该物质的PC-TWA。
[例2]同样是乙酸乙酯,若劳动者接触状况为:300mg/m3,接触2h;200mg/m3,接触2h;180mg/m3,接触2h;不接触,2h。代入上述公式,CTWA=(300×2+200×2+180×2+0×2)÷8=170mg/m3,结果<200mg/m3,则未超过该物质的PC-TWA。
A.4  PC-STEL的应用
A.4.1  PC-STEL是与PC-TWA相配套的短时间接触限值,可视为对PC-TWA的补充。只用于短时间接触较高浓度可导致刺激、窒息、中枢神经抑制等急性作用,及其慢性不可逆性组织损伤的化学物质。
A.4.2  在遵守PC-TWA的前提下,PC-STEL水平的短时间接触不引起:① 刺激作用;②慢性或不可逆性损伤;③存在剂量-接触次数依赖关系的毒性效应;④ 麻醉程度足以导致事故率升高、影响逃生和降低工作效率。即使当日的TWA符合要求时,短时间接触浓度也不应超过PC-STEL。当接触浓度超过PC-TWA,达到PC-STEL水平时,一次持续接触时间不应超过15min,每个工作日接触次数不应超过4次,相继接触的间隔时间不应短于60min。
A.4.3  对制定有PC-STEL的化学物质进行监测和评价时,应了解现场浓度波动情况,在浓度最高的时段按采样规范和标准检测方法进行采样和检测。
A.5  MAC的应用:MAC主要是针对具有明显刺激、窒息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可导致严重急性损害的化学物质而制定的不应超过的最高容许接触限值,即任何情况都不容许超过的限值。最高浓度的检测应在了解生产工艺过程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工种和操作地点采集能够代表最高瞬间浓度的空气样品再进行检测。
A.6  超限倍数的应用:许多有PC-TWA的物质尚未制定PC-STEL。对于粉尘和未制定PC-STEL的化学物质,即使其8h TWA没有超过PC-TWA,也应控制其漂移上限。因此,可采用超限倍数控制其短时间接触水平的过高波动。超限倍数所对应的浓度是短时间接触浓度,采样和检测方法同PC-STEL。
[举例]
1)三氯乙烯的PC-TWA为30mg/m3,查表4,其超限倍数为2。测得短时间(15min)接触浓度为100mg/m3,是PC-TWA的3.3倍,>2,不符合超限倍数要求。
2)己内酰胺的PC-TWA为5mg/m3,查表4,其超限倍数为2.5。测得短时间(15min)接触浓度为12mg/m3,是PC-TWA的2.4倍,<2.5,符合超限倍数要求。
3)石墨粉尘的PC-TWA为4mg/m3(总尘)和2mg/m3(呼尘),其超限倍数为2。测得总尘和呼尘的短时间(15min)接触浓度分别为19mg/m3和9mg/m3,分别是PC-TWA的2.375倍和2.25倍,均>2,不符合超限倍数要求。
4)煤尘的PC-TWA为4mg/m3(总尘)和2.5mg/m3(呼尘),其超限倍数为2。测得总尘和呼尘的短时间(15min)接触浓度分别为8mg/m3和5mg/m3。分别是相应PC-TWA的2倍,均≤2倍的PC-TWA,符合超限倍数要求。
A.7  在备注栏内标有(皮)的物质(如有机磷酸酯类化合物,芳香胺,苯的硝基、氨基化合物等),表示可因皮肤、黏膜和眼睛直接接触蒸气、液体和固体,通过完整的皮肤吸收引起全身效应。使用(皮)的标识旨在提示即使空气中化学物质浓度等于或低于PC-TWA时,通过皮肤接触也可引起过量接触。对于那些标有(皮)标识且OELs低的物质,在接触高浓度,特别是在皮肤大面积、长时间接触的情况下,需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皮肤直接接触。当难以准确定量接触程度时,也必需采取措施预防皮肤的大量吸收。对化学物质标识(皮)并未考虑该化学物质引起刺激、皮炎和致敏作用的特性,对那些可引起刺激或腐蚀效应但没有全身毒性的化学物质也未标以(皮)的标识。患有皮肤病时可明显影响皮肤吸收。
A.8  在备注栏内标有(敏),是指已被人或动物资料证实该物质可能有致敏作用,但并不表示致敏作用是制定PC-TWA所依据的关键效应,也不表示致敏效应是制定PC-TWA的唯一依据。使用(敏)的标识不能明显区分所致敏的器官系统,未标注(敏)标识的物质并不表示该物质没有致敏能力,只反映目前尚缺乏科学证据或尚未定论。使用(敏)的标识旨在保护劳动者避免诱发致敏效应,但不保护那些已经致敏的劳动者。减少对致敏物及其结构类似物的接触,可减少个体过敏反应的发生率。对某些敏感的个体,防止其特异性免疫反应的唯一方法是完全避免接触致敏物及其结构类似物。应通过工程控制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以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对工作中接触已知致敏物的劳动者,必须进行教育和培训(如检查潜在的健康效应、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知识)。应通过上岗前体检和定期健康监护,尽早发现特异易感者,及时调离接触。
A.9  致癌性标识按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分级,在备注栏内用(G1)、(G2A)、(G2B)标识,作为参考性资料。化学物质的致癌性证据来自于流行病学、毒理学和机理研究。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将潜在化学致癌性物质分类为:G1:确认人类致癌物(carcinogenic to humans);G2A:可能人类致癌物(probably carcinogenic to humans);G2B:可疑人类致癌物(possibly carcinogenic to humans);G3:对人及动物致癌性证据不足(not calssifiable as to carcinogenicity to humans)和G4:未列为人类致癌物(probably not carcinogenic to humans)。本标准引用国际癌症组织(IARC)的致癌性分级标识G1、G2A、G2B,作为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参考。对于标有致癌性标识的化学物质,应采用技术措施与个人防护,减少接触机会,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
A.10  对分别制定了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PC-TWA的粉尘,应同时测定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按照BMRC(British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 BMRC)分离曲线要求,呼尘的dae应在7.07μm以下,其中dae 5μm粉尘颗粒的采集率为50%。
A.11  当工作场所中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物质时,若缺乏联合作用的毒理学资料,应分别测定各化学物质的浓度,并按各个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评价。
A.12  当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毒物质共同作用于同一器官、系统或具有相似的毒性作用(如刺激作用等),或已知这些物质可产生相加作用时,则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结果,进行评价:
C1/L1+C2/L2+ ••••••+Cn/Ln=1 ••••••••••••(A.2)
式中:
C1,C2 ••••••Cn——各化学物质所测得的浓度;
L1,L2 ••••••Ln——各化学物质相应的容许浓度限值。
据此算出的比值≤1时,表示未超过接触限值,符合卫生要求;反之,当比值>1时,表示超过接触限值,则不符合卫生要求。
A.13  本标准应由受过职业卫生专业训练的专业人员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A.14  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是基于科学性和可行性制定的,所规定的限值不能理解为安全与危险程度的精确界限,也不能简单地用以判断化学物质毒性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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