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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浩大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50万只铝运动水壶、不锈钢杯、塑料杯等及10万只煮蛋器生产线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对经专家评审后的评价项目在公司网站公开评价报告信息,公开信息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1)建设单位名称:浙江浩大科技有限公司
(2)地理位置: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泉湖工业功能区
(3)项目联系人:张君平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1)项目名称:浙江浩大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50万只铝运动水壶、不锈钢杯、塑料杯等及10万只煮蛋器生产线项目
(2)项目简介:本项目2013年在武义县泉溪镇泉湖工业功能区新征用地11910 m2,核准建筑面积29000 m2,投资1600万元,并于2017年1月购买厂区附近生产厂房1栋,目前总占地面积15000 m2、建筑面积40000m2,已形成年产350万只铝运动水壶、不锈钢杯、塑料杯的生产规模。
三、项目组成员及检测日期
1、项目负责人:汪斌
2、报告编写人:单钦可、章海芳
3、报告审核人:潘彩珍
4、检测日期:2017年1月4日、1月5日、1月6日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论
1、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生产过程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乙酸乙酯、丁酮、异丙醇、正庚烷、丁醇、甲苯、二甲苯、异佛尔酮、其他粉尘(塑粉、不锈钢、硬脂酸锌)、砂轮磨尘、铝合金粉尘、电焊烟尘、石灰石粉尘、紫外辐射(电焊弧光)、激光辐射、高温、噪声等。 
2、检测结论:根据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评价标准判定,本次各化学有害因素检测结果均合格,54个噪声检测点中有27个点的噪声检测结果不合格,合格率为50%。根据GBZ/T 229.4-2012《工作场所作业危害分级 第4部分:噪声》中工作场所噪声危害的分级标准,不合格点按噪声分级标准判定轻度危害作业岗位20个,中度危害作业岗位7个。紫外辐射检测符合标准要求。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1、评价结论: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判定,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本评价报告对浙江浩大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50万只铝运动水壶、不锈钢杯、塑料杯等及10万只煮蛋器生产线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认为,项目在落实好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和建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能够满足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可行。
 2、建议
(1)防噪措施
本项目1号厂房1F金工车间的噪声超标岗位较多,主要是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强度较大,而且设备布局比较密集,为此应加强个人防护,督促作业人员正确及时佩戴3M1110防护耳塞,并采取轮岗等作业方式,减少噪声作业人员的接触时间。
(2)加强应急救援措施
1)建议对油漆和稀释剂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存放和使用场所增设可燃气体报警器,设置的数量和安装位置应根据GBZ/T 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的要求进行。
2)建议危化品仓库调漆作业岗位增设局部排风设施,并加强全面通风。
3)若机修工需要进入污水收集池、烘箱内等受限空间作业时,应按照GBZ/T 205-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3)加强职业健康监护
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安排需要复查的人员开展复查工作,今后应定期安排作业人员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的要求,妥善处理好有职业健康异常的作业人员。另外,在岗体检90天内的作业人员离岗时,无须开展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4)持续改进建议
1)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保养。企业应继续加强各种设备、管道、接口以及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各种防护设施正常安全运转。
2)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演练和设施维护。为了有效地应对职业病突发事件,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现场急性职业中毒控制能力,并应加强应急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确保能随时有效地使用。
3)用人单位应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和公示制度,定期对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将监测结果在工作场所的告知牌中张贴告示。
4)车间内配备的防毒面具、洗眼器等应急设备应定期检查其有效性,并做好检查记录。
5)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相关要求持续做好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6)夏季高温季节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防止职业性中暑事故的发生。
(5)其他建议
1)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治理。
2)今后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时,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竣工试运行期间必须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项目的建设期应委托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的机构进行施工期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在施工结束后提供施工期间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
3)本评价报告是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本项目现有生产运行情况进行的识别、分析、检测和评价。本项目在今后扩大生产,或在总体布局、生产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等方面发生变更时,需另行评价或补充评价。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评价报告》评价结论正确,建议基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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