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太阳机械有限公司萧政工出[2014]176号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厂房
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对经专家评审后的评价项目在公司网站公开评价报告信息,公开信息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1)建设单位名称:萧山太阳机械有限公司
(2)地理位置: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东六路6188号
(3)项目联系人:席春梅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1)项目名称:萧山太阳机械有限公司萧政工出[2014]176号电子工业专用
设备厂房项目
(2)项目简介:本项目注册资本贰拾叁亿贰仟万日元,总投资61.1亿日元。目前产能为电子专用设备及零部件9300套/年;机械零部件及汽车零部件 100 万件/年;配套的化学镀镍生产线(铁、铝)镀镍面积8640m2/a;配套铝氧化生产线处理面积8640m2/a;磷化生产线处理量800t/a。目前建有A栋厂房、C栋厂房、D栋仓库、应急池、F栋厂房(铁屑间等)。
三、项目组成员及检测日期
1、项目负责人:李毅本
2、报告编写人:殷姣姣
3、报告审核人:潘彩珍
4、检测日期:2017年5月16日、5月17日、5月18日、9月7日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论
1、职业病危害因素:本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其他粉尘(金属粉尘)、其他粉尘(染料)、砂轮磨尘、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氢氧化钠、碳酸钠、氧化锌、二氧化氮、硫酸及三氧化硫、氟化氢、可溶性镍化合物、磷酸、过氧化氢、氯化氢及盐酸、高温、电焊弧光、噪声等。
2、检测结论:根据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评价标准判定,本次检测各化学有害因素检测结果均合格,37个噪声检测点中有3个点的噪声检测结果不合格。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1、评价结论: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判定,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本评价报告对萧山太阳机械有限公司萧政工出[2014]176号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厂房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认为,项目在落实好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和建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能够满足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可行。
2、建议
2.1防护措施
(1)加强对C栋厂房表面处理车间的通风排毒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正常运转,用于降低硝酸、盐酸的挥发,减轻对作业区人员的影响。
(2)建议对抛光机作业人员配备防噪效果更好的防护耳罩。
2.2应急救援措施
(1)加强应急演练和设施维护。为了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抗风险的能力,并应加强应急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确保能随时有效地使用。
(2)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防护。在员工进入污水收集池等密闭空间作业时,要参照GBZ/T 205-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的有关要求,做好以下几点:
①加强与密闭作业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②作业人员进入密闭前要做好通风排毒和必要地检测评估工作,并佩戴好必备的个人防护用品(如供气式全面罩、通讯设备等);进入时监护者应进行有效地监护,并能针对突发事故采取有效地处置措施。
③建立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2.3加强职业健康监护
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安排需要复查的人员开展复查工作,今后应定期安排作业人员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的要求,妥善处理好有职业健康异常的作业人员。另外,在岗体检90天内的作业人员离岗时,无须开展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2.4持续改进建议
(1)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保养。企业应继续加强各种设备、管道、接口以及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各种防护设施正常安全运转。
(2)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演练和设施维护。为了有效地应对职业病突发事件,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现场急性职业中毒控制能力,并应加强应急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确保能随时有效地使用。
(3)用人单位应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和公示制度,定期对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将监测结果在工作场所的告知牌中张贴告示。
(4)车间内配备的防毒面具、洗眼器等应急设备应定期检查其有效性,并做好检查记录。
(5)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相关要求持续做好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6)夏季高温季节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防止职业性中暑事故的发生。
2.5其他建议
(1)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治理。
(2)今后若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试运行期间),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在项目的建设期应委托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进行施工期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在施工结束后提供施工期间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
(4)本评价报告是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本项目现有生产运行情况进行的识别、分析、检测和评价。本项目在今后扩大生产,或在总体布局、生产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等方面发生变更时,需另行评价或补充评价。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专家组同意通过该《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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